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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消委会发布202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些消费“必修课”不容错过!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网- APP下载

时间:2026-03-12 19: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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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消委会发布202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些消费“必修课”不容错过!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网- 平博体育APP下载

  为全面展示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及各委员单位消费维权工作成效,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警醒、以案促治”的教育意义,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现发布202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入选案例覆盖汽车、预付消费、老年保健、房屋质量、产后诊疗、卫生安全等民生热点领域,这不仅是一份维权记录,更是一本“避坑指南”和“维权教科书”。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2025年8月,消费者陈先生在东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34万元的混合动力汽车。同年9月、10月,车辆在行驶中三次出现动力受限的问题,已返厂维修三次。陈先生认为该车存在无法根治的严重性能缺陷,其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于是向商家提出退车退款的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以“故障可修”“不符合退车条件”等理由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无果,陈先生遂向东莞市消委会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东莞市消委会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调解过程中,陈先生提供了购车合同、维修结算单等关键证据。

  市消委会调解员认真研究,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双方开展法律释明。调解员指出,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目前虽然未达到法定退货条件,但是多次检修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已动摇了消费者对车辆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基本信心,经营者应该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产品使用体验,维护品牌形象。该公司考虑到车辆的频繁故障已影响到消费者的日常使用,结合多次检修情况,为彻底解决投诉纠纷、维护商业信誉,最终同意为陈先生办理退车手续,一次性全额退还购车款共计34万元,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章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期限,以及修理、更换、退货的情形。但与此同时,《规定》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本案中经营者没有拘泥于条文规定,提供了高于法律的承诺,为自身发展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口碑和信誉。对消费者而言,在遭遇类似产品质量纠纷时,应注意完整保存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结算单、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当协商陷入僵局时,应积极寻求第三方组织或者有关部门的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东莞市消委会在此呼吁,只有经营者不断提升服务标准、改善消费体验,形成精益求精、守法自律的行业风气,才能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供稿点评)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未达“同一质量问题修理超4次”的法定退车条件时,消费者能否因车辆有严重安全隐患主张退车退款。

  (一)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视角,本案应优先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与公平交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经营者有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作说明和警示。本案中,车辆动力系统反复故障,关乎行驶安全,消费者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消委会在调解中未机械套用“修理次数”标准,而是综合考量故障情况,符合“实质重于形式”价值导向。

  (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的层面来看,经营者构成根本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新车在短期内因同一核心性能问题反复维修且未能根治,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车退款。(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王莹律师点评)

  2025年12月初,消费者梁女士在东莞某汽车4S店订购一辆汽车并支付定金,约定12月10日验车缴费。因商家原因,验车及提车时间延迟至12月14日。验车时,梁女士发现车辆车牌框有胶痕、内饰较为脏乱;提车后进一步查询官方APP,显示该车累计充电已达280次,配置与订单不符,车内账号已被登录,符合展车特征。梁女士质疑商家隐瞒车辆真实信息,沟通中,商家仅以“数据异常”为由推诿。梁女士遂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投诉,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或更换新车,并赔偿其相关损失。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分别向双方核实情况,并组织现场调解。消费者梁女士提交购车订单、车辆充电记录截图等关键证据。最终,商家承认该车确曾作为展车使用,但否认存在主观故意欺诈。工作人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双方释明法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梁女士16800元,并承诺对车辆动力蓄电池提供2年或5万公里内容量衰减不超过10%的保障。梁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家未主动告知车辆系展车,侵犯了梁女士的知情权。

  关于是否构成欺诈并适用“退一赔三”,欺诈需同时满足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等要件。本案中,消费者在验车时已发现内饰脏乱等瑕疵仍完成交易,车辆本身功能完好、属未上牌过户的新车,难以认定其因“错误认识”产生实质性财产损失,故未支持“退一赔三”诉求,但商家仍需为其侵犯知情权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等大宗商品时,提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外观、内饰、里程数、软件系统等,留意异常痕迹;对于车辆来源、用途历史(如是否为展车、试驾车)等关键信息,应主动向销售人员询问并留存沟通记录;妥善保管购车合同、付款凭证、宣传资料、聊天记录等,以备维权之需。同时,倡导经营者恪守诚信原则,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全面告知商品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才是长远发展之道。(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供稿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经营者未主动告知车辆曾作为展车使用这一行为,应定性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还是构成欺诈行为并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细化了经营者信息告知义务。“展车”与“全新车辆”的状态认知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和价格判断,属重大利害商品信息。商家销售时未主动、明确告知梁女士车辆为展车,违反法定信息告知义务,侵害其知情权。无论商家有无主观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客观上已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中已知,梁女士验车时发现内饰脏乱等瑕疵仍完成交易,这可能表明她已知或应知车辆非全新“完美”状态,仍接受现状。因此,难以认定商家隐瞒行为是其购车的决定性因素,即难以符合欺诈全部构成要件,这也是监管部门及调解组织未支持“退一赔三”诉求的关键法律考量。本案最终调解商家赔偿16800元,此赔偿非“欺诈”惩罚性赔偿,而是针对“侵犯知情权”的补偿性赔偿。本案提醒经营者,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发生纠纷时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拖延搪塞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加重过错,导致信誉损失和更律风险。(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王莹律师点评)

  2025年6月,消费者黎女士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反映,东莞某母婴护理中心在其支付18800元预订月子照护服务后突然闭店,与黎女士签订退款申请单,承诺20个工作日内退款。但期限届满后,负责人以“定金交给了店长”为由与店长相互推诿,迟迟未退款,黎女士遂要求护理中心履行退款义务。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迅速联系双方核实情况。消费者黎女士提供了收据、服务合同及退款申请单等书面证据。依据相关事实,工作人员向护理中心负责人明确其法律责任,并反复督促其履行退款承诺。经多次协调,护理中心最终同意于6月9日前完成退款,双方签订了书面退款协议。6月10日,工作人员回访黎女士,确认其已收到全部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本案中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消费者退还款项,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在此提醒,预付式消费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机构时应提高防范意识,建议在签约付款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核查商家经营资质与信用状况。签订合同时务必确保条款清晰,将服务项目、费用明细、退款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固定,避免口头承诺。支付环节须格外谨慎,如遇商家要求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应主动要求其出具加盖公章的《委托收款授权书》,并注意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等相关材料,确保维权时有据可依。(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供稿点评)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实践中常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因经营者宣传诱导办卡,但合同中约定“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办卡后扣款不明或服务下降;部分经营者甚至以装修、维护等名义,突然闭店跑路,或者装修后改头换面,另行办理新的营业执照,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

  为防范此类风险,消费者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充值前注意核实商家信息;控制充值金额和使用周期,大额充值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核对合同条款;向商家对公账户充值,避免私人转账;每次消费后核对消费内容,核实账户余额;保存能够证明经营主体、消费情况、服务内容等关键信息的聊天记录;关注商家经营异常情况,及时进行维权。

  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案情,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除返还剩余预付款及利息外,还可要求支付最高三倍预付款金额的惩罚性赔偿。(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

  2025年5月,刘女士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厚街分局求助,其70多岁的母亲被某商家通过微信授课诱导,消费2800元购买商家宣称可应对八类病症的黄金组合药品和保健品,刘女士认为商家存在夸大功效和诱导消费,要求退货退款。

  接诉后,工作人员迅速核查产品资质及宣传内容等,发现商家通过夸大产品功效、引起健康焦虑的方式进行推广销售,其宣传的“应对八类病症”等产品功效远超核准范围,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调解初期,因刘女士母亲年纪大,行动不便,注重身体保健,对宣讲内容、商家格外“关怀”深信不疑,不肯退货。面对此情况,工作人员调整策略,采取“背靠背”调解与“情理法”结合的方式:首先,与刘女士沟通,肯定其孝心与担忧,建议其以更温和的方式与母亲交流;其次,与老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表达女儿的孝心,不急于否定其选择,而是从关心其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逐步讲解国家对于药品、保健食品的严格管理规定,剖析商家“话术”中的夸大之处,并解释同类正规产品的信息等。经细心讲解,嘱咐老人以后在正规药店或医院购买,最后老人完全理解并同意退货,刘女士特致电表扬:“服务耐心工作细致,处理专业又暖心,真正守护银龄权益。”同时,对该商家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厚街分局已依法立案查处。

  该案例凸显当前针对老年群体的“亲情营销”“健康恐吓”等新型消费陷阱。商家利用线上社群的可达性和隐蔽性,通过长期、高频的“关怀”和“授课”建立信任,再夸大或编造疾病威胁,最终达成高价销售目的。实际上,对于药品或者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我国法律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此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厚街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和保健食品前,应仔细留意其广告是否经过依法审批,保持理性,勿轻信“健康恐吓”;同时,长者家属应该多关心长者的日常生活与社交情况,常沟通、多提醒,帮助识别防范以“关爱”为名的营销套路。(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厚街分局供稿点评)

  “亲情消费陷阱”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通过“亲情牌”打底,先认亲再骗钱;以健康焦虑当诱饵,将保健品包装成“神药”;利用“低价福利”设套,占小便宜吃大亏等等。

  除了线下销售陷阱,线上直播也是重灾区。如果在线上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也可以拨打1234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于2025年11月19日收到市民张先生投诉工单,反映其在某洗车店充值了4980元,近期因门店未提前通知突然倒闭,导致洗车不便,便向商家提出退还会员卡内剩余余额2168元。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便拨打“12345”进行投诉。

  调解人员收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与投诉人、商家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张先生认为店铺倒闭,属于商家单方面违约,理应退回卡内剩余费用。商家提供的分店转接方案不符合其就近消费需求,且沟通时,商家以“退款后不再保留会员资格,过往消费需按原价补收费用”为由拒绝全额退款。商家还表示,已提供分店继续消费方案,但遭投诉人张先生拒绝,并非不解决顾客问题。调解员了解双方争议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以情以法耐心沟通,最终被诉商家同意退回卡内剩余2168元,双方就此投诉达成和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一方面,商家停业前需要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商家停业属单方违约,在消费者不能接受替代方案的情况下,需按约退还预付款。非消费者原因导致退款,应按实际消费折扣价核算剩余预付款。因此,本案商家提出按原价补收费用并无依据,应当将剩余未消费款项全部退回给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认真查证商家的经营资质情况,确保其有正规的经营资格,尽量选择信誉度高、规模较大的商家,降低消费风险。在充值和预付款支付前,要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详细了解服务内容、标准、次数、有效期等内容,关注消费者退卡、转让卡的限制条件,退费相关手续,各自的违约责任等信息。同时,消费者要保存相关合同协议、消费凭证等,以便纠纷发生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维护自身利益。遇到纠纷和商家无法达成和解时,可拨打“12345”投诉,或向消费者委员会反映。(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供稿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结合本案情形,消费者是因为门店未提前通知突然倒闭,商家小程序内无法查询消费及余额记录而要求退还预付卡余额,即退费责任不可归咎于消费者,消费者已消费部分依法应当按优惠价计算,而不能够按照商家的不合理要求按原价补费,要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信守合同、诚信经营。

  此外,还要提醒消费者,不要因商家宣传的优惠折扣而冲动充值,应量力消费;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签订书面合同应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对于有较大幅度优惠措施的预付项目,确有需要办理预付充值的,记得及时索要票据,妥善留存商家宣传册页,万一发生纠纷,也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

  2025年,有群众在“东莞阳光问政”平台上投诉,东莞市大岭山镇某短肽体验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以几千元一盒高价销售“唐山百德福生物科技”的“短肽”产品,并虚假宣传该产品“吃了癌症都会好”“不是保健品,不是药品,但是能起死回生”等神奇功效。销售人员对周边中老年人进行洗脑宣传、推销,甚至组织旅游团到唐山市本部进行“考察”,而且销售人员警惕性较高,对于消费者以外人员不轻易展露虚假宣传“话术”,规避了职能部门的查处。

  接到违法线索后,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莞二区检)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调查,证实某中心所销售的“短肽”产品为食品,并非保健品或药品,其销售人员向消费者宣传其“短肽”产品能治疗癌症、白血病等疾病,并向消费者微信发送虚假信息与视频,如1008系列海参活性短肽能治疗癌症、白血病、结节;829系列海参短肽作用于抑郁症、“四高”、糖尿病、心脏病、脑出血、脑梗;仙高寿苦瓜海参肽控制血糖,让胰岛素再生等等。东莞二区检调查取证后,经市检察院交办,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行业整顿。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建议,依法查处该中心,并协调食品生产地职能部门联合调查,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共核查线宗,有效打击了涉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某中心销售的系列食品,并非保健品或药品,其通过夸大其产品的功效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大老年消费者要正确看待食疗与保健作用,身体不适请前往正规医院就诊。同时提醒商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设定了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供稿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老年人作为“银发经济”的消费群体,通常基于对延年益寿的期待购买保健食品,但大部分保健食品使用中药材为原材料,在具有保健功能的同时,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保健食品作为介于“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类特殊食品,其安全性要求应高于一般食品。若消费者对此不加以辨别,可能会造成一定危害,难以实现保健目的,不符合其延年益寿的实际需求。

  提醒消费者注意,一是科学理性看待保健食品,切勿轻信夸大宣传,购买前应根据自身需要和身体状况理性选择;二是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仔细查验产品信息,并保留好发票、收据等购物凭证;三是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维权,善用法律武器。(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

  2025年初,有群众在网络平台反映,东莞市某养生馆使用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器械向产后妇女提供盆底肌修复治疗。店铺广告显示,该店提供盆底肌状态评估、盆底肌电刺激等服务,宣称接受疗程服务即能达到修复盆底肌、改善产后漏尿等效果。部分消费者反映该店存在夸大病情、虚假宣传疗效、操作不当导致不适等情况。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莞三区检”)发现上述线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数据检索发现,部分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不具备医师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器械,向产褥期妇女开展“子宫复旧”“盆底肌修复”“腹直肌分离治疗”等具有诊疗目的的医疗行为。

  鉴于该行业乱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东莞三区检在辖区通过现场走访、调取购销记录、咨询妇产医疗领域专家意见等方式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并与市卫健部门召开磋商会通报调查情况,向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随即对109家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含上述养生馆在内的11家机构、2人立案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约36万元,没收诊疗设备3批15套。为进一步促进产后修复行业健康发展,妇联、市场监管、卫健等行政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指导规范产后修复行业依法经营,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

  加强对妇女身体健康权保护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产后修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通过使用药物、器械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的活动,属于非法诊疗活动。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是保障妇女健康权益的必要举措。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警惕“医疗”陷阱。选择产后修复服务时,务必仔细甄别机构性质。若机构宣称能“治疗”疾病、需要使用器械开展入侵式“修复”,则属于医疗行为。二是查验资质证明。在接受服务前,应主动查验机构是否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三是保留维权证据。妥善保管宣传单、服务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资料。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或发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可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供稿点评)

  使用“三无”器械提供盆底肌修复等服务,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不具备医师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器械,向产褥期妇女开展具有诊疗目的的医疗行为,这些均属于违法医疗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个体的健康权,更损害不特定多数女性的公共卫生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通过将“小额分散”的损害转化为“公益损害”,实现“一案解决一片”,能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从而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自身仍是维权第一责任人。若发现身边存在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个人虽无法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但可及时收集宣传单、付款记录、相关照片、视频等证据或线索,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或消费者协会举报。(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冯世杰律师点评)

  2025年8月,家住东莞市麻涌镇某小区的李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家中主卧飘窗台上方的空调板出现严重渗水,导致墙体潮湿、墙纸大面积脱落。每逢降雨时,漏水尤为明显,严重时甚至需用水桶、脸盆等容器接水,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居住体验严重下降。

  李先生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该问题,但物业以“无专业技术人员可维修”为由未能提供实质帮助。随后,他又尝试联系开发商,对方却反复表示“保修团队正在招标中”,处理事宜一拖再拖。在多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最终选择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寻求帮助。

  接诉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响应,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详细了解并核对投诉人的相关诉求。随后,积极组织麻涌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召开协调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经现场勘查确认,因空调板存在细微裂缝,受安装空调外机时使用的膨胀螺栓施工影响,裂缝扩大进而引发渗水问题,造成室内墙纸受损脱落。经协调,各方共同明确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并制定具体修复方案。目前,维修工作已按计划完成,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确立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的根本原则;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期限(详见下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因此,商品房业主如果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先判断房屋是否在保修期内;对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首先向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正式报修,并保留相关函件、信息等记录,如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相关联系电话可通过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对于超过保修期的质量问题,如属于共有部位,可向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报告,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自用部位的质量问题,可自行聘请专业机构维修,如涉及邻里关系,可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稿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引发的纠纷,从法律层面来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

  首先,房屋渗水问题需结合保修期的起算时间进行判断:若仍在保修期内,开发商依法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仅以“保修团队正在招标”为由拖延维修,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虽非房屋质量保修的直接责任主体,但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通常约定,负有协助业主沟通、上报问题的义务,不能以“无专业技术人员可进行维修”为由推诿责任。

  建议业主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注意留存报修记录、合同文件、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明确保修期限,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协商无果时,应及时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维权。开发商需切实履行保修义务,避免因被投诉或涉诉影响企业信誉。(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冯世杰律师点评)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陈先生投诉,反映其在长沙市某KTV购买的一盒由东莞市J纸制品厂生产的某品牌纸巾外包装未标注净含量,价格为10元。陈先生认为该产品未标注净含量,违反《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相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因投诉人陈先生身处外省,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其沟通,核实情况并明确诉求,投诉人要求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涉事生产企业予以查处。执法人员对纸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事纸巾的生产、仓储记录及销售单据,其负责人与销售人员均否认生产或销售过该款产品。随后,执法人员致函中山市卫生健康局,请求协查涉事产品包装标注的监制单位“中山市W餐具包装有限公司”。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回函称,该纸巾实由东莞M纸品有限公司委托东莞市J纸制品厂生产。2025年3月,执法人员再次对东莞市J纸制品厂进行现场核查,调取客户订单管理系统,仍未查见涉事产品订单,企业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再次否认生产过该产品。执法人员对东莞M纸品有限公司展开调查,取得涉事纸巾出货单等证据,J纸制品厂经营者最终承认生产事实。至此,东莞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企业罚款1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纸巾作为消费者常用的一次性卫生用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产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行使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本案中,涉事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净含量,虽经查实系因印刷瑕疵导致信息被印于折叠内面、无法直接展示,不构成主观故意,但客观上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益。

  尽管本案涉及金额仅为10元,但因生产企业初期不配合、线索隐匿,致使取证困难、违法事实确认过程曲折。执法人员通过多方调取证据,包括向投诉人收集材料、跨地区发函协查、追溯销售链条等,逐步固定证据,历时近四个月最终查明事实,并依法对涉事企业作出处罚。

  纸巾、尿垫、卫生巾均属于一次性卫生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卫生用品可能会危害到消费者健康。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时务必仔细查验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内容,若发现标签信息不规范、不完整,请勿购买,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共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东莞市卫生健康局供稿点评)

  本案投诉人消费者陈先生以其购买的某品牌纸巾外包装未标注净含量为由进行投诉。尽管涉案金额仅10元,但该案例既涉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与执行,也关系到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产品净含量作为商品的重要信息,未按规定标注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基本判断。从本案例材料反映,经核实,此次未标注系印刷瑕疵导致信息印于折叠内面、无法直接展示,不构成主观故意。然而,标签的完整性与可识别性是生产者的基本义务,该情况客观上已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益,因此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责任。生产企业应自觉履行标签合规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冯世杰律师点评)

  2025年5月22日晚上8时许,石龙黄洲某美容院发生一起消费纠纷,顾客罗某在美容院周年庆典期间,经美容院负责人祝某介绍购买4款特惠套餐卡(合计12640元),使用部分项目后认为效果不佳,要求一次性退回剩余特惠套餐费11107元,而美容院负责人祝某回应,套餐协议已注明“特惠套餐不退不换”,已做项目需按会员价收费,且套餐总价的20%是员工提成不可退还,仅同意退回7408元。双方分歧较大,随后到石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黄洲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员分别听取双方陈述,核查消费凭证及套餐协议,与双方确认已使用的项目后,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不退不换”条款的效力及退费计算方式。调解中,罗某认为商家规定的“不退不换”条款不合理,并且提成属商家内部成本,不应转嫁给消费者;祝某则强调套餐为折扣价,退款需扣除成本。调解员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向祝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告知祝某“不退不换”条款属于无效规定,并向罗某分析诉讼成本,建议折中处理。经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美容院一次性退还11000元,纠纷圆满解决。

  本案调解成功的核心在于调解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依据,同时创新性地引入利益平衡机制,巧妙地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商家合理利益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本案中商家通过“特惠套餐不退不换”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东莞市司法局在此呼吁,商家在拟定服务合同时,应确保条款公平合理,严谨审视条款内容,避免使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无效条款,否则不仅会面临法律风险,更会损害自身商业信誉;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消费者绝不能掉以轻心,应勇敢要求商家将口头承诺书面化,清晰明确地载明服务效果、退款规则等关键条款。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提前加固保障,更是为可能出现的纠纷留存有力证据。同时,消费者需秉持理性消费的原则,在充分了解服务内容和退款规则后再做出决策,不断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提升在消费活动中的主动性与话语权。(东莞市司法局供稿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不退不换”条款的效力及退费计算方式,实质上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对于格式条款效力认定与预付式消费退费的适用问题。本案例中,美容院“特惠套餐不退不换”的条款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要求退费的主要权利,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此情形也明确规定约定无效,因此美容院以此拒退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美容院提出套餐总价的20%为员工提成不可退还,亦无合法依据。双方已就特惠套餐约定价款,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已消费项目应按套餐折算价格计算,而非由商家单方抬高价格。本案调解结果兼顾双方利益,符合公平原则。

  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应审慎阅读条款,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效果及退款规则;商家拟定格式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设置霸王条款。(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冯世杰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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